徐海云:村镇垃圾处理能否借鉴PPP模式
作者abc:环卫微视界
2020.05.27

借鉴台湾做法,创新利用PPP模式,不仅有效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也使得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与地方政府的承担能力相一致,能更有效地完成生活垃圾收运处理

  垃圾问题与教育、医疗卫生相比,其公益性是一样的,如果从服务业范畴来分析垃圾收运处理,其产出的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清洁卫生(垃圾若不能及时收集运输,城市将很快陷入瘫痪),这是体现居民公共卫生也是公共安全的一个基本方面;另一方面是环境保护(垃圾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将带来土壤污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涉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可持续发展。

  但是,垃圾处理收费的约束力是非常弱的,在环卫服务收费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就成为必然选择。

  广义上来讲,对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与运营都属于PPP模式。如目前广为熟悉的BOTBOO模式。当前,政府热推的PPP模式的动因与以前熟悉的BOTBOO模式是一致的,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高效率。

  但目前,对于县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由于规模小,收益缺乏保障,社会资本也就不会进入。例如:山东某县城,300/日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BOT方式,垃圾补贴费用需要120/吨。而相应的省会城市,2000/日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BOT方式,垃圾补贴费用只要60/吨。如果考虑垃圾收运成本,如此悬殊的垃圾处理费用,县级垃圾收运处理是难以承担的。

  如何创新利用PPP模式,台湾的做法值得借鉴。

  台湾制定的“鼓励公民营机构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中规定,建设费应由公民营机构先行筹措,建厂完成营运后,由主办机关依契约规定,分20年摊还厂商兴建焚化厂之建设费及支付营运期间焚化厂运营费,并由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补助县市政府支付厂商兴建焚化厂之建设费。根据不同规模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规模小,焚烧发电厂补助标准则较高(见下表,单位:新台币)。

  如果对小于300/日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由国家承担,并不是直接一次性由国家拨付投资,而是按照25年左右的年限进行分摊,并折算为处理每吨垃圾的费用返还给投资商,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以国家的一份投入吸引社会资本20倍以上的投入,此外还可以有效的降低县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补贴。

  以300/日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例,投资费用按照25年分摊返还,折合每吨垃圾的费用约为160/吨(按照资金贴现率6%计算),这样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可以实现不要补贴,并将多余的费用(约40/吨)用于村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如果推行这样的PPP模式,不仅有效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也使得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与地方政府的承担能力相一致,地方政府能更有效地完成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作者系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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